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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务集团团委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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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港务集团团委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缴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团员应有的组织观念,是团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一、团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①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②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2、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的缴交
1、团支部收得团费全额上缴,每半年向上级团组织缴交1次。
2、集团所属各单位团委、总支收得团费可留用50%,其余上缴集团团委,上缴时间均为半年1次。
三、团费的管理
集团所属各级团组织要严格团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团费收缴使用帐目,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性进行督促检查,对团费管理混乱、滥用团费的现象和贪污团费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要及时开出团费收据,加盖公章,并将团费的收缴、使用情况,一年向下级团组织公布一次,同时报上级团委。
四、团费的使用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如编印购买团员学习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所需的材料或书籍,订阅团的报刊以及团干培训费用等,不得把团费挪作他用。团费使用发票最少要有两人以上证明,经团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列入帐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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