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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9728太阳集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9728太阳集团委员会关于修订

印发《9728太阳集团“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党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现修订下发9728太阳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请集团本部各部室认真贯彻执行,集团所属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9728太阳集团委员会

                             2022年42

 

9728太阳集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福州港务集团党委领导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关系,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进一步保障集团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等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州港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部。

第三条 需向福建港口集团报批的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集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集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单位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集团或者福建港口集团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集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集团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决定。

第八条 集团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依照职权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一般事项。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授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九条 根据需要,集团董事会将部分决策事项授权总经理行使。

第十条 集团党委按《9728太阳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1.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2.集团年度党建工作计划等事项,集团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会建设、共青团建设的重要问题;

3.集团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资产重组、重大产权转让方案,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4.集团成立新机构及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重大调整;

5.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集团纪委应经党委审核上报的事项;

6.集团干部管理工作及人才发展规划,包括:集团管理的干部任免和推荐;集团管理的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调整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所属单位人事、财务、监察、三总师等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7.涉及集团稳定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及集团全局性、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

8.重要荣誉的评选推荐或审批。包括:集团党委及集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上级表彰的推荐、集团二级单位和集团管干部评先评优的推荐等;

9.讨论审批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撤销及换届选举,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处置等相关工作以及非党委建制单位发展党员审批工作;

10.集团因公出国(境)事项确定和人员选派事宜;

11.听取审计报告,研究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整改的事项;

12.听取安全生产报告,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解决的事项;

13.上级规定党委会应前置研究的事项;

14.其他应该由集团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以上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党委会议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事项:

1.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2.集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3.集团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集团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5.涉及集团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9728太阳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3.授权董事会决策的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产权转让、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8.根据股东推荐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授权董事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总经理按《9728太阳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有关事项,根据《9728太阳集团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2.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一般性事项;

3.研究总经理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按《工会法》及《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分别由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集团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可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本部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列为议题。

第十七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形成专题报告供决策研究;主要领导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互相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上会研究。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和说明,参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涉及重要人事提拔任用,应当事先征求纪委(监察室)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纪委(监察室)应当参与重要人事任免的考核,并对选人用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决策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事项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按照授权管理办法,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授权行使情况。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根据决策意见执行。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层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落实,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等决策程序。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决策事项,应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抓好“三重一大”决策的落实工作,切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党委要推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建立监督反馈机制,明确负责监督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决策意见落实情况的主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应决策主体,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八条 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议题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以及本人或近亲属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集团应加强“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涉密信息的保密管理。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定期向上级报告制度,由监察室按照上级要求填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报告表》。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集团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前置决定,不能代替其他治理主体决定。对出现失误和失职渎职问题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决策,集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如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集团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原则,对于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纪委(监察室)、审计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应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集团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集团党委、纪委(监察室)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党政主要领导应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应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集团要对所属单位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党委和下级党组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决策程序、执行实施不力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发现同级党委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第三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含企业商业机密)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性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9728太阳集团违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职责及时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四十四条 所属全资企业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备案。所属合资企业也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所属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的决策事项,应报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权限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告集团领导,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12月印发的《9728太阳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榕港集团党〔201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9728太阳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

 

集团“三重一大”权责清单.png